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评述
说明: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根据律师的理解与实践操作经验对劳动合同进行逐条解析,期待给公司企业和劳动者更多的有用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修蛟律师评述】:很多人会认为,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本部法律之所以称为劳动合同法而不是称之为劳动法,正是因为规范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法诸多规定,是从平衡二者的利益出发的,实际上是对二者权益的合法保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修蛟律师评述】: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条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需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修蛟律师评述】: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一致,但实践中很少直接适用本条来进行司法判决。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修蛟律师评述】:过去用人单位在劳资管理方面基本是一言堂,自行制定规章并据此执行。本条将对用人单位的劳资管理体系影响甚巨。需要注意的是,需要讨论和协商的是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并不是所有的管理行为。用人单位在实施这方面的管理时,需要做到程序合法,资料齐全,以备执法检查和日后诉讼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李修蛟律师评述】:需要更多的细则来规定,常设机构恐难设立,以研讨或广泛调研的方式来落实。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修蛟律师评述】:工会的地位角色不转变,很难有所作为,在现行经济发展以及公司理念的大环境下,作用不大。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李修蛟律师评述】:用人关系全部体现在职工名册上,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不过本人认为,职工名册应该报劳动部门备案。过去也有这样的规定,但实践中执行不好。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李修蛟律师评述】: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等有关登记劳动者个人信息资料中进行设计,由用人单位保留。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李修蛟律师评述】:这些情况在新法实施时不知是否有所改变,由于用人单位在出现此类情形时,是由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在与劳动者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对用人单位并无不利的情况,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仍将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