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提醒:合同无须重签 谨防条例曲解

辞旧迎新,又逢《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有的公司做出了与员工重签合同的决定,有的公司选择在年底退工。针对这些现象,市劳动保障部门昨天特地发出提醒:迎接新法实施需谨慎,重签合同并非贯彻新法所必须。若发生权益受损情况,可立即拨打12333热线举报。

【案例1】重签合同需协商自愿

周先生在一家制造型企业工作,日前,他和其他所有员工都接到公司通知:《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公司决定根据新法精神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员工都必须在一周内完成重签。昨天,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举办的“局长在线”访谈中,也有多名网友提到了这个问题。

“有这个必要吗?”“重签会不会对自己不利?”面对周先生等人的疑虑,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赶在新法实施之前,要求职工重签劳动合同。

然而,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单位从与新法实施相衔接的角度考虑,修改合同文本(如增加必备条款,取消被新法禁止的约定条款等),在坚持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重签未尝不可。但企业主不可强令职工重签劳动合同。

提醒员工:

面对单位的重签要求,劳动者应看清楚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变更用工主体、降低薪酬,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迫使职工重签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劳动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