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对司考刚过,接一单案,和师弟分别为欧X耀和欧X庭做律师,烦请这里的高手或有经验者支招,帮我的当事人寻找最大的合法权益@
YF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YF刑诉字[2008]第02号
犯罪嫌疑人张X强,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广东省惠州市人,无业,户口属GZ市越秀区,现住GZ市海珠区沙园西基东110号101房。2007年12月2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25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X强,男,1967年3月1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广东省约楠县都成镇成东居委大堤路27号101房。租住GZ市番禺区祈福新村迎风阁6座1902房。2007年12月2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25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许X铿,男,汉族,1964年4月4 日出生,身份证,初中文化,广东省GZ市人,无业,家庭住址是GZ市下塘西胜街41号之一。2007年12月2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GZ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4日移送我支队并案侦查,于2008年1 月25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谢X明,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6608041736小学文化,广东省LD人,无业,家庭住址是LD市锣屏镇榃东村委胜村,租住LD市锣盛镇水坑75号以及GZ市海珠区珠江帝景悦涛轩C座10A。2008年1月25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梁X宗,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广东省LD人,无业,家庭住址是广东省LD市锣盛镇柑园居委上地10号,,租住GZ市海珠区珠江帝景悦涛轩C座10A。2007年12月2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5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X生,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是广东省GZ市人,家住GZ市越秀区第一津街27号904房。2007年12月2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3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谢X权,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业,是广东省LD市人,家住LD市锣屏镇水濛岗村租住在锣盛嘉年华后背的六楼601房。2007年12月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3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欧X耀,,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是广东省LD市人,家住LD市锣盛镇105号。2007年12月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3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梁X标,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是广东省LD市人,家住LD市素龙镇七和村委上石斗72号。2007年12月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3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欧X庭,男,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无业,是广东省LD市人,家住LD市锣盛镇106号。2007年12月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3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伦X新,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是广东省云岸县人,无业,家住GZ市越秀区小北路旧北菀16号403房。于1999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于2004年4月份刑满释放。2007年12月2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3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邓X娣,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小学毕业,无业,是广东省LD市人,家住锣屏镇榃东村委胜村15号。2007年12月2日因涉嫌转移毒品罪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3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X琴,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无业,家庭住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振兴东街北5-6号,现租住GZ市越秀南路永安东街33号房。2007年12月2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3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X清,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GZ市人,无业,现在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港奥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家庭住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士德花园4楼F座。2007年12月2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于2008年1月3日,经YF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20”制造毒品一案,于2007年8月25日,由一名匿名群众举报,于2007年9月20日由YF市公案局立案并展开侦查。经侦查发现:在LD市有一伙以欧X耀、谢X权等人为首的制毒团伙自2007年6月曾多次与GZ方面的人员合伙从事制造毒品犯罪活动,于2007年12月1日,我局民警分别在LD市锣盛镇以及GZ市区抓获了该案犯罪嫌疑人欧X耀、谢X权、梁X标、欧X庭、邓X娣和陈X生。于2007年12月21日,我局民警在GZ市越秀区东秀假日休闲中心VIP88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张X强,黄X琴、伦X新、陈X清等人。随后,民警在GZ海珠区珠江帝景悦涛轩C座10A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谢汉明和梁X宗,在GZ番禺区祈福新村迎风阁6座1902房抓获犯罪嫌疑人王X强。犯罪嫌疑人许X铿于2007年12 月2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GZ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4日移送我局并案侦查。现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一) 犯罪嫌疑人陈X生的犯罪事实:
2007年5月份,陈X生伙同何柏权与谢X权、欧X耀等人达成协议:明确由何柏权同陈X生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由谢X权和欧X耀等人在LD市负责毒品制造加工,并给予制毒加工费每公斤麻黄素1——2万元。
从2007年的6月份至11月份期间,陈X生曾先后五次(分别是2007年6月、7月、8月、10月、11月)在GZ市从何柏权(男,绰号“权头”,GZ市人,在逃)获取麻黄素,然后架车将制毒原料麻黄素带到LD,由谢X权、欧X耀、梁X标等人分别在LD市的锣盛北区村委白马冲鱼塘和锣屏镇的水濛岗草坪上进行“出烟、“榨油”、和“结晶”等制毒工序,制成冰毒成品由陈X生带回GZ交给何柏权。陈X生在同伙谢X权、欧X耀、梁X标等人制毒的过程中共提供麻黄素10公斤,制成冰毒成品共3280克,陈X生共获取非法利益4万元人民币。
(二) 犯罪嫌疑人张X强、王X强、谢汉明、梁X宗的犯罪事实:
2007年11月下旬,张X强、王X强、谢汉明在GZ预谋制毒一事并达成协议:由张X强负责寻找制毒原料麻黄素,由谢汉明负责联系LD的制毒师傅并将麻黄素带到LD制造冰毒,制成冰毒后,返还一半冰毒成品给提供麻黄素的人,另一半由三人占有并负责交付制毒师傅的工钱对获得非法利益平分。
2007年11月30日,张X强从许X铿和彭秋明(男,绰号“阿明”,GZ市人,在逃)处各获得10公斤麻黄素(共20斤),张X强在GZ市越秀区东修假日休闲中心门口处将20公斤麻黄素交给王X强,王X强在GZ窖口车站附近将麻黄素交给了谢汉明和梁X宗二人,由二人将麻黄素带到了LD。在当日晚上,由欧X庭驾驶其白色小面包车(粤WQ2782)将制毒原料,工具及制毒人员欧X耀、梁X标等人运送到LD锣屏镇水濛岗制毒工场内,在制毒过程中,由谢X权、欧X耀负责“出烟”工序,“大佬狗”( 谢X权的大哥,在逃)和梁X标负责称量原料和清洗制毒工具,谢X权和梁X宗在场监工。完成“出烟”工序后,谢X权、欧X耀、欧X庭等人又用车(粤WQ2782)将制毒的半成品和制毒工具运到锣盛北区村委白马冲的制毒工场内,再由谢X权和欧X耀负责“榨油”、和“结晶”等制毒工序。至12月1日下午17时,制造出成品冰毒5600克,谢X权和梁X宗将制出的冰毒和剩余的3公斤麻黄素带回谢汉明在LD锣盛北区村委白马冲的制毒工场内取第二批制成的冰毒1150克。
当晚22时,民警对锣盛北区村委百马冲的制毒工场进行清查的时候,谢汉明和梁X宗逃脱,梁X宗在.绦跑过程中将1150克冰毒扔到水坑边。23时许,王X强接到梁X宗的电话报告后,为尽快转移毒品就叫王世波(王X强父亲)到谢汉明家中通过邓X娣(谢汉明妻子)将制成的5600克冰毒和3公斤麻黄素取走。王X强同时开车(粤A85Q40)从GZ到LD接谢汉明和梁X宗二人。凌晨2时多王X强到LD后,其在锣盛镇佛牛塘七巷35号的住处将被转移的冰毒和麻黄素拿走,于12月2日的10时王X强将谢汉明和梁宗接回GZ,一个星期后,王X强将10斤冰毒通过梁X宗在GZ海联路交给张X强,张X强再交给许X铿5斤和彭秋明5斤;于12月15日,王X强又通过梁X宗在GZ宝岗大道将600多克冰毒交给了张X强。同日张X强将600多克冰毒通过许X铿在GZ人民北路“大可以”饭店内卖给了一名杭州人,张X强获得了13.9万元人民币并给王X强12万元,从中获得非法利益1.9万元人民币。王X强将其中的4万元交该给了谢汉明,剩余的8万元于2007年12月21日王X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缴获。
在张X强交给许X铿5斤冰毒后,张X强随后又向许X铿购买了500克冰毒,价格是10万元人民币,张X强将其中的350克卖给了彭秋明,于12月20日,张X强将剩余的150克冰毒以36000元的价格卖给伦X新,伦X新尚未给钱就被公安交给抓获。
于12月15日王X强与张X强商量,将从LD带回的3公斤麻黄素进行制毒,12月16日王X强通过“阿靓”(真名不知),将麻黄素交给“阿文”(真名不知)由“阿文”将麻黄素带到清远连州进行制造冰毒。两天后,“阿文”将制成的85克冰毒交给王X强。
(三) 犯罪嫌疑人谢X权、欧X耀和梁X标的犯罪事实:
2007年5月份,以谢X权与欧X耀预谋制毒,先后与陈X生、谢汉明达成协议,明确由陈X生和谢汉明负责提供麻黄素,由欧X耀、谢X权等人在LD市负责制造冰毒,收取加工费。
于2007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谢X权、欧X耀和梁X标等人曾先后六次分别在LD市的锣盛北区村委百马冲鱼塘和锣屏镇的水濛岗草坪为陈X生和谢汉明进行毒品制造加工。在制毒过程中,共加工制毒原料麻黄素30公斤,制成冰毒成品共10030克。
(四) 犯罪嫌疑人许X铿的犯罪事实:
2007年11月下旬,张X强与许X铿达成协议:由许X铿负责提供10公斤麻黄素,制成冰毒后返还205公斤(5斤)冰毒。两天后,许X铿从苏文婷(女,花名“肥婆”,GZ人,在逃)处取得10公斤麻黄素,并商量好:制成冰毒后,返还35万元给苏文婷。随后,许X铿在GZ越秀南路粤虹大夏停车场将制毒原料麻黄素交给张X强。
12月中旬,张X强将制成的5斤冰毒交给许X铿, 许X铿随后卖给给张X强500克冰毒 ,价格10万元人民币;而后许X铿驾驶其吉普车(粤JT4228)到GZ三元里附近,将2公斤冰毒卖给了一名叫”阿强”新疆男子(真名不知),共获得29万元。次日,许X铿将35万元交给了苏文婷,获取非法利益4万元人民币。
而后,苏文婷又交给了许X铿8公斤K粉,叫许X铿帮手卖掉,许X铿又在这8公斤的K粉里添加2公斤多的药粉,然后分别将5500克(6包)K粉放在其女朋友黄X琴在粤虹大夏607房的住处中,将2000克(2包)放在其粤AK4228吉普车中,将2700克(3包)K 粉放在粤T6R993车中,而后许X铿还没有将K粉卖掉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12月15日,张X强在GZ海印桥附近将600多克冰毒交给了许X铿,通过许X铿的联系,在GZ人民北路“大可以”饭店内将600克冰毒卖给了一名杭州人,价格是141600元,交给张X强139000元,许X铿从中获得非法利益2600元。
许X铿被抓获后,其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在其粤4228吉普车存放一支仿六四手枪和四发子弹以及在粤T6R993车中存放3公斤的K粉,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五) 犯罪嫌疑人欧X庭的犯罪事实:
于2007年11月份期间,欧X庭在明知欧X耀是进行制毒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曾先后两次驾驶其小面包车(粤HO2782)为欧X耀、谢X权等人运输制毒工具、制毒原料及制毒人员到LD市锣盛北区村委白马冲鱼塘和锣屏镇水濛岗草坪两个制毒犯罪活动。
(六) 犯罪嫌疑人邓X娣的犯罪事实:
于2007年12月1日晚23时,邓X娣接到一陌生男子(王X强)的电话告知后,其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为避免警方查获,亲自将放在家中的冰毒成品和麻黄素交给另一陌生人(王X强的父亲王世波)带走,存在涉嫌转移毒品犯罪行为。
(七) 犯罪嫌疑人黄X琴的犯罪事实:
于2007年12月21日凌晨,民警在GZ越秀区东秀假日休闲中心VIP88房将黄X琴抓获后,在对黄素琴租住的GZ市越秀南路粤虹大厦607房进行搜查中,民警在其卧室里发现了5500克K粉和4.38万假币,其称这5500克K粉是其男朋友许X铿所有,该4.38万假币是其朋友存放在此,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
(八) 犯罪嫌疑人伦X新的犯罪事实:
12月20晚,伦X新和张X强电话联系,表示要从张X强处购买150克冰毒,并打算第二天交36000元给张X强。21日凌晨,张X强在GZ越秀区东秀假日休闲中心VIP88房内将150克冰毒交给伦X新。随后伦X新被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缴获并扣押了150克冰毒和0.67克可疑物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九) 犯罪嫌疑人陈X清的犯罪事实:
12月21日凌晨,张X强在GZ越秀区东秀假日休闲中心VIP88房内给了陈X清26克冰毒,陈X清将冰毒用一个密封袋包装并放在自己的手提袋内。陈X清被抓获后,民警在对其进行搜查中,在其手提袋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进行扣押,经YF市公安局刑科所化验检验,其共非法持有34.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YF市公安局刑科所《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和勘验检查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犯罪嫌疑人陈X生、谢X权、欧X耀、梁X标、欧X庭、邓X娣、张X强、王X强、谢汉明、梁X宗、许X铿,黄X琴、伦X新、陈X清、等人的供述;6、查询存取款清单;7辨认笔录;8、搜查笔录;9、取证证据清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1、犯罪嫌疑人陈X生,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非法制造冰毒共3280克,数量较大,共获取非法利益4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制造冰毒罪。犯罪嫌疑人陈X生在讯问期间,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行为。
2、犯罪嫌疑人谢X权、欧X耀、梁X标、欧X庭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伙同陈桂生、谢汉明共非法制造冰毒6次,其中犯罪嫌疑人梁X标参与制毒四次,嫌疑人欧X庭参与二次,共制成冰毒10030克;同时在制毒现场和欧X庭的家中共缴获的液体冰毒10647。3克和晶体冰毒730。72克,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制造毒品罪。在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谢X权、欧X耀、梁X标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3、犯罪嫌疑人张X强、王X强、谢汉明、梁X宗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非法制造毒品冰毒5685克,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制造毒品罪。其中犯罪嫌疑人张X强还从事毒品贩卖犯罪活动,共贩卖毒品冰毒11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在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张X强、谢汉明、梁X宗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4、犯罪嫌疑人许X铿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非法制造毒品冰毒2500克,贩卖毒品K粉10200克,共获得非法利益42600元人民币;同时其还非法持有一支仿六四手枪和子弹四发,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罪嫌疑人许X铿在讯问期间,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检举揭发他人行为。
5、犯罪嫌疑人邓X娣,在明知的情况下而为他人转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转移毒品罪。
6、犯罪嫌疑人黄X琴,在明知是毒品和假币的情况下,为他人窝藏毒品和持有假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涉嫌窝藏毒品罪和持有假币罪。犯罪嫌疑人黄X琴在讯问期间,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7、犯罪嫌疑人伦X新非法持有毒品冰毒150.67克,犯罪嫌疑人陈X清非法持有毒品冰毒34.8克,犯罪嫌疑人伦X新、陈X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建议对张X强使用的制毒交通工具粤F069B5小车、王X强持有的粤S85Q4E0小车、许X铿持有的粤JT4228和粤D6R9E93小车、欧X耀持有的红色无牌小车、谢X权持有的粤A4M4E42小车、欧X庭持有的粤HO2782小型面包车、陈X生使用的制毒交通工具粤F65PE2小车、梁X宗持有的粤FD2V169的车辆进行没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YF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
YF市公安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