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
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我从学校毕业以后于2007年7月16日开始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公司自订的劳动合同和道德承诺书,合同为期两年,并规定有:“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视为违约,乙方必须赔偿损失给甲方(公司)。损失金额:以乙方未满服务期间的“月”数为单位,未满一个月赔偿一个月的工资(离职前总新),并以此类推”。
新劳动法颁布后,我们没有签订新的合同。
现在由于公司加班太多,而且加班小时超过三十个小时没有加班费,不过加班小时多出的部分可以调休(机会很少,需要主管同意)。我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直接主管已批准,经理不批,要我赔偿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该赔偿12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