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被辞退 公司加付赔偿款

新晚报
  据新华社上海电 在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担任销售工作的朱小姐因怀孕在家休息遭到公司辞退。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要求公司为朱小姐补办招工手续,支付被克扣的相关工资、销售提成等5万余元。

  2006年4月,朱小姐进入公司担任销售。2007年1月,朱小姐经诊断怀孕。从4月1日至4月16日,朱小姐病休。4月17日,朱小姐病休结束上班,被公司告知已被辞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小姐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为朱小姐补办招工手续。公司不得违反劳动法,在朱小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解除与朱小姐的劳动关系。考虑到公司在与朱小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为朱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朱小姐孕期支付病假工资和提成,客观上构成了无故克扣的情形,应当加付25%的赔偿款。
武大法律硕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面研究甚深,取得诸多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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