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卖淫嫖娼”挂给谁看?
2008年10月1日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7月2日《新京报》)
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达到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的愿景,无疑是好的公共治理目标和价值取向。然而,这种目标和价值的实现,与必须悬挂包含这一治理内容字眼的警示标志,却无甚关联。换句话说,悬挂警示标志与否,对于公共治理目标的实现,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反而会给人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的错觉与心理暗示。
娱乐场所禁止卖淫嫖娼警示标志挂给谁看,这个问题需要厘清。对于遵守公序良俗,老实巴交过日子的守法公民来说,因其不存在不良动机,所以对标语所警示的内容很可能会产生不舒服的感觉;而对于那些有“想法”的少数人,其行为显然也不是一个警示标志就能震慑得了的。
而且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经营者来说,不明不白的被要求挂这么个含沙射影、有罪推定的警示标志,其天然的“歧义”语境,无疑会给经营带来不便;而对于那些不良经营者来说,这个警示标志很有可能成为其躲避治安检查的挡箭牌,成为其进行不法经营的护身符。
所以笔者认为,与其说这个警示标志是挂给公众看,倒不如说是公共管理部门挂给自己看的,其实质是“口号治国”、“标语治国”思路的窠臼、延续或“变脸”。这种公共治理方式和理念,带有浓浓的政绩味道,其目的无非就是造声势,以此寻求“眼球效应”,以捞取政绩。
良好公共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公共管理部门增强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管理手段的科学性、法律性,而不是花样性。如果政府门口悬挂禁止贪污受贿警示标志,银行门口悬挂禁止抢劫警示标志,公安局门口悬挂禁止参加黑社会警示标志,那将是一种怎样的滑稽场景。这不但有碍观瞻,有伤风化,逼迫行政道德底线后移,而且长期下去,将在无形中损害公众对政府权威性和公共政策公信力的信仰。因此,这种自欺欺人的把戏,还是赶紧收场不再丢人现眼为好。
作者:石子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