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国宾馆不是“法外飞地”
原载金羊网-羊城晚报
7月19、20日,北京几家媒体在显著位置,报道了钓鱼台国宾馆因阻止法官入内执行而被罚的新闻,两天来备受网民关注。
报道称:7月17日,东城区法院执行庭法官一行来到钓鱼台国宾馆北门,欲进入宾馆对在此租用办公的一家单位进行强制执行。尽管法官出示了工作证、协助履行通知和公函,但仍被宾馆工作人员粗暴拒绝。法官开具的留置送达协助通知书,也被人从传达室内扔出。鉴于这已是法官们第4次在钓鱼台国宾馆执行公务被拒,法院于18日通过司法专邮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这一新闻被网易、新浪等门户网站转载后,网民跟帖踊跃,且内容多为对法院开具罚单的褒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有治外法权”成为网民评述此新闻的主要出发点。这些评论表明,网络舆论并非“逢法必反(对)”或“逢法必(质)疑”,感性之下的网络喧嚣中也不乏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尽管宾馆公关部的王姓工作人员称,国宾馆是不完全开放单位,进入程序比较严格,传达室的门卫确实没有权力随便放人进入。但有一点毫无疑问,再牛的国宾馆也还是个“宾馆”,还有一些单位在钓鱼台国宾馆内租用场地办公呢。更何况,法院的执行公务又岂是“随便进入”?法律手续齐备清楚地表明这是在依法执行。所谓进入国宾馆必须凭单位证明或介绍信,这只是宾馆的内部规定。而如我们所知,任何内部规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当法官已经按规定程序出示了工作证,传达室工作人员理应配合。
然而,我们看到的一幕却是,“风能进,雨能进,租用单位能进,但法院不能进”。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钓鱼台国宾馆那目空一切的傲慢、那对法律的轻蔑以及对法庭的公然藐视一显无遗。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院的判罚其实不必以4次被拒为前提,只要一次受阻中出现“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就可启动罚款程序。东城法院在执行公务4次受阻,且执行法警遭遇暴力推攘和法律文书被公然扔掉之后,才开出10万元罚单,已是对钓鱼台国宾馆的“格外开恩”。
在大多数人眼里,钓鱼台国宾馆大抵是“高高在上”的,其来往宾客多为国家要员;而北京的一个区法院再牛也只是基层法院,院长的级别只是副处,放在中国的官僚体系中,是典型的“芝麻官”。以传统的官场规则来看这张罚单,自是惊世骇俗。而依宪法中的平等理念,这却是再正常不过的司法行为。这条新闻之所以受关注,本身就意味着我们的“法治”还仅仅处于“建设”之中,因而平等理念并未深入人心。
为强化司法权威,对藐视司法的行为,各国大都规定有特别的罚责。英国法律史上杰出的大法官丹宁勋爵甚至将藐视法庭罪,作为西方国家法律至高无上的一项基石大加肯定。若干年后,当我们不再为某个国宾馆收到一张10万元的罚单而大为惊讶,反而吃惊于一个代表国家形象的商业机构怎么还会藐视司法呢,也许那一天,就是我们所期待的法治时代。